指南 04 · 检验范围模板及核对清单

装运前单证与检验核对清单

在车辆发运前,约定检查内容、执行方、所需单证以及由谁批准装运。检验只记录实际检查的内容,不等于监管审批,也不能保证车辆不存在任何缺陷。

审阅日期
负责方
Kinzmen International
文件类型
检验范围模板及核对清单

车辆装运后才发现的问题,比装运前发现的更难解决。请在车辆仍在供应商处时,就检验范围、单证清单和审批步骤达成一致,并在委托检验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。

请按以下顺序使用本模板:确定范围,核对识别信息、配置和车况,整理单证,记录检验结果,明确交接分工,最后批准装运。

检验能做什么、不能做什么。 检验记录的是指定检验机构在某一时间点、按约定范围对已识别车辆所做的检查。检验本身不构成监管审批,不能确认车辆在目的国的进口资格或登记条件,也不能保证车辆不存在任何缺陷。

1. 约定检验范围

  • 检验机构,及其与卖方的关系
  • 检验地点与时间
  • 检验车辆范围:全部车辆还是抽检,以及抽检方式
  • 检查项目(第 2–4 部分)及各项检查方法
  • 所需证据:每辆车的照片、VIN 和里程表照片、测量记录
  • 报告格式、语言和接收人
  • 报告局限:检验不涵盖的内容
  • 事先约定问题处理方式:由谁决定,处理结果为整改、更换、调整价格还是拒收
  • 检验及复检费用由谁承担

2. 车辆识别信息

  • 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码(VIN)与 VIN 清单、发票和订单一致
  • 单证有要求时,记录发动机号或电机号
  • 记录生产日期和年款
  • 记录里程表读数
  • 清点钥匙、钥匙卡和遥控器

3. 配置与订单核对

  • 品牌、车型、配置版本和目标市场规格与订单一致
  • 方向盘位置、车身颜色和内饰与订单一致
  • 核对装备清单:安全装备、灯光、轮毂和轮胎
  • 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:充电接口类型及随车充电线缆
  • 车机语言和地区设置
  • 用户手册和保养文件采用约定语言
  • 备胎或补胎工具、随车工具及订单约定的其他物品

4. 车况

  • 外观:漆面、钣金、玻璃、灯具及运输损伤
  • 内饰:座椅、内饰件,以及启动时的警示灯
  • 轮胎和轮毂
  • 可见的液体渗漏
  • 功能检查:启动、灯光、雨刮、空调、车窗和门锁
  • 如有约定,进行诊断扫描:记录故障码、所用设备及操作人员
  • 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:记录装运时显示的电量。只有采用明确方法实际测量后,才报告电池健康状况;仪表盘显示的电量百分比并不代表电池健康状况。
  • 二手车:登记状态、既往用途和保养记录

5. 单证

所需单证因车辆和运输路线而异。 并非每批货物都需要、或都会取得相同的证书。请与出口方、承运人以及目的国的进口商或清关代理确认单证清单。

单证
单证 通常提供方 核对要点
商业发票 卖方或出口方 与 VIN 清单、数量和交付条件一致
装箱单/VIN 清单 出口方 每个 VIN 仅列一次,并与车辆一致
合同或订单编号 卖方和买方 配置和条款与实际装运一致
适用的出口单证 出口方 车辆适用的出口许可证及出口资质(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包括纯电动乘用车)
二手车出口单证 出口方 出口许可证申报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;出口前登记时间较短的车辆,需另附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文件
运输单据(提单或海运单) 承运人或货代 收货人、通知方和 VIN 准确
保险单 按交付条件负责投保的一方 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起止点
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 写明检验范围、结果、证据和局限
原产地证书 有要求时由签发机构出具 目的国或关税是否需要?
目的国要求的证书或符合性文件 与进口商确认 仅限目的国实际要求的文件
质保和服务文件 制造商或卖方 适用地域和商业用途条款已书面确认

根据商务部等四部门公告 2025 年第 54 号,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中国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,并沿用中国对汽车出口已实行的出口资质与许可证管理程序。不论动力类型,请确认出口方适用的出口资质与出口许可证。中国的二手车出口规定针对出口前登记时间较短的车辆,涉及生产企业出具的售后服务文件,并要求出口许可证的申报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(商务部政策专题)。

6. 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辆的承运人要求

电动车辆的运输条件因承运人、航线和车辆而异。例如,一家承运人公布的操作指引,对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电量,在出口港进行随机抽查,并明确电量高于上限的车辆不得装船(Wallenius Wilhelmsen)。请勿假定存在统一的电量标准。

  • 已确认承运人接受本次订舱的车辆
  • 电量处于承运人规定的范围内
  • 已确认电池状况及承运人要求的单证
  • 已核对二手车或电池受损车辆的额外要求

7. 检验结果与待解决事项

逐项记录检验发现,并约定处理方式:按现状接受、装运前整改、到港后整改、更换或拒收。

检验结果与待解决事项
VIN 检验发现 约定处理方式 责任方 状态

存在未解决关键问题的车辆,除非买方书面接受该问题,否则不应批准装运。

8. 交接分工

交付条件决定了费用和风险在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转移点(ICC)。请确保下列角色与约定的贸易术语及指定地点相符。

交接分工
角色 单位 联系人 负责事项
卖方
出口方
检验机构
货代或承运人
保险人
进口申报人(Importer of Record)
目的国清关代理
售后及索赔联系人

9. 装运审批

  • 范围内的车辆均已检验,或例外情况已书面约定
  • 待解决事项已解决,或已由买方书面接受
  • 单证已与 VIN 清单核对
  • 已确认承运人接收条件和电量要求
  • 已按交付条件要求投保
  • 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放行条件
  • 已书面批准装运:由谁批准,批准日期

目的国准入仍是另一个问题。出口前的检验并不能证明车辆符合目的国标准;例如,加拿大交通部说明,按其他国家标准制造的车辆通常不能通过改装来满足加拿大标准(加拿大交通部)。如尚未对各份报价进行逐项对比,请先参阅国际车辆报价比较指南。

法规及承运人参考资料已于本指南标注的审阅日期核查。相关规定可能变化,用于具体交易前,请重新核对所引用的来源。

参考来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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