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inzmen International · kinzmen-int.com/zh/resources/before-shipment-checklist · 审阅日期 2026年11月1日
指南 04 · 检验范围模板及核对清单
在车辆发运前,约定检查内容、执行方、所需单证以及由谁批准装运。检验只记录实际检查的内容,不等于监管审批,也不能保证车辆不存在任何缺陷。
车辆装运后才发现的问题,比装运前发现的更难解决。请在车辆仍在供应商处时,就检验范围、单证清单和审批步骤达成一致,并在委托检验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。
请按以下顺序使用本模板:确定范围,核对识别信息、配置和车况,整理单证,记录检验结果,明确交接分工,最后批准装运。
检验能做什么、不能做什么。 检验记录的是指定检验机构在某一时间点、按约定范围对已识别车辆所做的检查。检验本身不构成监管审批,不能确认车辆在目的国的进口资格或登记条件,也不能保证车辆不存在任何缺陷。
所需单证因车辆和运输路线而异。 并非每批货物都需要、或都会取得相同的证书。请与出口方、承运人以及目的国的进口商或清关代理确认单证清单。
| 单证 | 通常提供方 | 核对要点 |
|---|---|---|
| 商业发票 | 卖方或出口方 | 与 VIN 清单、数量和交付条件一致 |
| 装箱单/VIN 清单 | 出口方 | 每个 VIN 仅列一次,并与车辆一致 |
| 合同或订单编号 | 卖方和买方 | 配置和条款与实际装运一致 |
| 适用的出口单证 | 出口方 | 车辆适用的出口许可证及出口资质(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包括纯电动乘用车) |
| 二手车出口单证 | 出口方 | 出口许可证申报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;出口前登记时间较短的车辆,需另附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文件 |
| 运输单据(提单或海运单) | 承运人或货代 | 收货人、通知方和 VIN 准确 |
| 保险单 | 按交付条件负责投保的一方 | 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起止点 |
| 检验报告 | 检验机构 | 写明检验范围、结果、证据和局限 |
| 原产地证书 | 有要求时由签发机构出具 | 目的国或关税是否需要? |
| 目的国要求的证书或符合性文件 | 与进口商确认 | 仅限目的国实际要求的文件 |
| 质保和服务文件 | 制造商或卖方 | 适用地域和商业用途条款已书面确认 |
根据商务部等四部门公告 2025 年第 54 号,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中国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,并沿用中国对汽车出口已实行的出口资质与许可证管理程序。不论动力类型,请确认出口方适用的出口资质与出口许可证。中国的二手车出口规定针对出口前登记时间较短的车辆,涉及生产企业出具的售后服务文件,并要求出口许可证的申报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(商务部政策专题)。
电动车辆的运输条件因承运人、航线和车辆而异。例如,一家承运人公布的操作指引,对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电量,在出口港进行随机抽查,并明确电量高于上限的车辆不得装船(Wallenius Wilhelmsen)。请勿假定存在统一的电量标准。
逐项记录检验发现,并约定处理方式:按现状接受、装运前整改、到港后整改、更换或拒收。
| VIN | 检验发现 | 约定处理方式 | 责任方 | 状态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存在未解决关键问题的车辆,除非买方书面接受该问题,否则不应批准装运。
交付条件决定了费用和风险在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转移点(ICC)。请确保下列角色与约定的贸易术语及指定地点相符。
| 角色 | 单位 | 联系人 | 负责事项 |
|---|---|---|---|
| 卖方 | |||
| 出口方 | |||
| 检验机构 | |||
| 货代或承运人 | |||
| 保险人 | |||
| 进口申报人(Importer of Record) | |||
| 目的国清关代理 | |||
| 售后及索赔联系人 |
目的国准入仍是另一个问题。出口前的检验并不能证明车辆符合目的国标准;例如,加拿大交通部说明,按其他国家标准制造的车辆通常不能通过改装来满足加拿大标准(加拿大交通部)。如尚未对各份报价进行逐项对比,请先参阅国际车辆报价比较指南。
法规及承运人参考资料已于本指南标注的审阅日期核查。相关规定可能变化,用于具体交易前,请重新核对所引用的来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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